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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1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4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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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记者杜宇)摇号出现“六连号”,违规出租,弃购--最近一个时期发生在经济适用房领域的现象,使得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受到一些人置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1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一作答。
    如何看待经济适用住房寻租、牟利现象?
    问:近期一些城市相继出现违规摇号,出租、弃购经济适用住房等现象,您怎么看待这些现象?
    侯淅珉:对于目前反映的经济适用住房寻租、牟利现象,要做深入全面客观的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健全制度,加强监管,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武汉出现的“六连号”事件,是典型的内外勾结行为,既有道德范畴的问题,也有主管部门内部管理问题,以及资格审查机制问题。这不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本身的问题,对欺诈问题,需要从法律法规上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廉政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机制,主要是保证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审查的真实性。
    对于部分地区出现的出租问题,要结合购房当时的政策规定加以处理。2004年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未缴政府土地收益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出租。按照2007年规定,经济适用房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并有收益分成制度等限制条件。对于在这之前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住户,要按各个城市出台的具体规定来处理。
    违规出租问题的出现,反映出部分主管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不重视、不到位。同时,这与各地住房保障机构不健全、人员严重不足密切相关。
    对于一些城市出现的弃购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种是买不起,一些地区简单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准入线,部分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没有支付能力;另外,从风险考虑,商业银行也不会给这些家庭提供贷款支持。另一种是现行的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如相邻地段,因为拆迁成本不同,价格差异较大。此外,也有区位选择不符合保障对象生活工作需要。再者,中小城市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商品房价格差距不明显等。这就需要各地科学界定供应对象,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机制。
    如何对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不同看法?
    问: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违规现象,使得社会上出现取消经济适用房的声音,您怎么看待?
    侯淅珉: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有利于集中各方智慧,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促进这项制度健康发展。
    我们注意到了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议论,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归纳起来,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观点有两个主要依据:一是从当前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而要否定这项制度,这有些简单化了;另一种是认为不应当给被保障对象以住房产权,认为保障就是救济,给产权影响资源分配效率。
    我个人认为,看待经济适用住房问题,必须站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高度。住房政策属于社会政策的范畴,不同于作为经济问题的房地产政策。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条件地支持居民拥有住房,有利于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基本的财产积累、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利于优化社会结构和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另外,我国的快速工业化、城镇化仍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住房供求关系紧张、房价上涨较快的特点短期内难以改变,大中城市里多数新产生的城市家庭需要政府的帮助,才能实现住有所居。如果完全实行政府财政投资建设廉租房,财力难以承受。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政府以土地、税费优惠补贴一部分,让有支付能力的家庭承担一部分,共同解决住房问题,具有现实可行性。
    因此,经济适用住房是现阶段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方式。各地特别是一些住房价格较高的大中城市,适度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变味不走样?
    问:既然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那么如何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变味不走样?
    侯淅珉:各地区要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准入、配售和售后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惠及被保障群众。
    首先,各地要加快建设城市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管理的动态信息系统,减少人工审核过程中的漏洞。目前,各市县基本建立了多级审核、公示制度,重点是要完善审核手段。
    如上海市建立了家庭收入核对中心,探索公安、金融、证券、工商、税务、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产权管理等信息资源共享,通过相关政务信息比对的方式,建立了高效快速的核查机制。深圳市要求各相关部门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保险、个税、存贷款、证券、残疾等级及优抚对象等9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各地要借鉴上海、深圳的做法,地方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2007年国务院规定的分工要求,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对象和收入(财产)核对工作机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其次,要加强销售过程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配售工作机制。这方面,各地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现在看来,还要完善定价机制。比如,上海市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把政府暗补的土地税费等量化成政府的产权比例,个人出资部分量化成个人的产权比例,既保证了个人投资权益,又保证了政府权益,压缩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寻租空间,有利于保证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自住,这是一种积极的探索。
    最后,要加强售后使用的监督管理。目前,对经济适用住房售后使用情况的监管,还十分薄弱。要把好事办好,各地区应健全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建立售后房屋档案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同时,严格中介机构管理,加大对空置、未缴纳政府收益前出租、拥有其他住房未主动退出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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