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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经济适用房仍有重要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4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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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钟和
  弃购,违规出租,摇号出现6连号……最近,一系列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话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这些热点问题,8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强调,现阶段,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仍有重要现实意义。
弃购、违规出租、违规配售属操作问题而非制度问题
  最近,一些城市相继出现出租、弃购经济适用住房,违规摇号等现象。对此,侯淅珉表示,要进行深入、全面、客观的分析。
  侯淅珉认为,武汉经济适用住房摇号出现6连号,既有道德范畴的问题,又有资格审查机制的问题。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本身并没有问题。对欺诈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审核机制,保证申请人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的真实性。
对部分地区出现的经济适用房出租问题,侯淅珉认为,要结合购房时的政策进行处理。按照2004年的政策,在未缴纳政府土地收益金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按照2007年的政策,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后,方可按照收益分成的相关规定上市交易。对其他出租经济适用房的住户,要按不同城市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对申请人弃购经济适用住房现象,侯淅珉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原因是申请人买不起。一些地区将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导致部分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没有购买能力。从风险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也不会向这些家庭提供贷款支持。另一个原因是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机制存在缺陷。按照现行的定价机制,相邻地段的经济适用房,因为拆迁成本不同,价格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此外,部分经济适用房过于偏僻,中小城市经济适用房价格与商品房价格差距过小,都会导致申请人弃购经济适用房。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现阶段仍有重要意义
  因为在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使用过程中屡有违规行为发生,有人建议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对此,侯淅珉认为,看待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站在住有所居的高度上。住房政策属于社会政策,而不是单纯的房地产政策。古人云:“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条件地支持居民拥有个人住房可以帮助低收入家庭积累财富,可以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另外,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住房供求关系紧张、房价上涨较快等情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大中城市的多数新家庭要靠政府的帮助才能实现住有所居。如果完全靠政府投资建设廉租房,政府财力难以支撑。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以土地、税费优惠的形式进行补贴,有支付能力的家庭再承担一部分建设费用,共同解决住房问题,更具有可行性。
因此,经济适用住房是现阶段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方式。在住房价格较高的大中型城市,适度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仍有重要意义。
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变味”须加强全过程监管
在肯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意义的同时,侯淅珉还就如何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变味”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侯淅珉说,各地要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申请、配售、售后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惠及城市低收入人群。
首先,各地要加快建设城市家庭住房、财产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减少人工审核过程中的漏洞。地方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2007年国务院的要求,尽快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核对机制。
其次,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配售机制。在这方面,各地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仍须健全定价机制。上海市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把政府补贴的土地税费量化成政府的产权比例,将个人出资量化成个人的产权比例,既保证了个人投资权益,又保证了政府权益,压缩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寻租空间。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说,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
再其次,要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售后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售后房屋档案管理和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对空置、违规出租、违规占有经济适用住房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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