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浏览次数:975次
业界一直关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已经下发各省,但目前很多细节都还没确定,还在反复地讨论和修改中,包括不同地区交易制度和经济上的惩罚和鼓励措施等相关配套政策还在不断地探讨和细化。在诸多细节确定之后,会出台更明确的征求意见稿。之后将正式发布实施。
厂网四类配额指标雏形
根据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到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要分别达到3%以上;此外,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要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8%以上。这是到目前为止,官方正式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的初步表述。
依据上述讨论稿要求,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济总量、电力消费总量以及电力输送能力,确定了四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地区,并且在这四类地区中,一类地区的电力配额指标百分比分别为15%、10%,二类地区为6%,三类地区为4%、3%,四类地区为1%。同时,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三大责任主体为电网企业、大型发电投资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在电网方面,2015年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以及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承担的保障性收购指标分别为5%、3.2%、15%以及10%。
此外,讨论稿中还明确要求大型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占自身比例要达到11%,总发电量要达到6.5%。
责任主体设定门槛
讨论稿提出,承担发电配额义务的主体为控股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
500万千瓦成为一个门槛。不足500万千瓦的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积极性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陈柳钦认为,配额制的责任主体是为了降低电力的总体成本,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选择成本最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发电较火电成本更高,民营企业在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时,更看重经济效益,积极性可能并不高。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基本都属于国有企业。尽管如此,管理办法不会对不足500万千瓦的企业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即使有一些不利的影响,那也是短期的。
电网企业的利益依旧是纠结所在
目前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推行起来是很有困难的,其中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整个电力系统的利益。过去曾提出过要强制电网承担收购可再生能源的义务,但是,电网公司现在毕竟是企业,涉及到国家怎么处理电网企业的利益问题。孟宪淦表示,现在电网企业实际上是又买电又卖电。他们从获利发电厂买电一度可能是0.4元,经过输配电后,它终端的销售电价可能就是0.6元,中间可能就有0.2元的包括成本和利润的营业收入,但可再生能源正好反过来,收电的时候可能是1元或是1.15元,但卖电的时候如果还是0.6元钱,它的合法利益怎么得到体现?所以在这个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什么经济手段都推行不了,因为保障不了市场主体的基本合法利益。
国际能源网分析师认为,其实这个制度能不能推行,关键就在于电网企业的利益,这也是现在最大的阻力。如果我们的电力体制改革尤其是针对电网企业改革是成功的,那么一切问题都好解决,但事实恰恰相反。因此,电力体质改革是目前最应该重视并解决的问题。
注明:本文系转载网络资源,如有侵犯版权问题请和管理员联系删除!
标题: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框架初显 或受制于电网 地址:http://www.cabhr.com/news/hangye/905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