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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怎能是不设底线"最低价"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5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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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1000多起,同比上升50%。特别是墙面开裂、渗漏等问题占投诉量的一半左右。”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时,这一数据让不少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皱起了眉头。放眼全市,约6500个在建工地,达1.23亿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任何一个细小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成为引发安全事件的导火线。与会人员竞相为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破题。
   
怪象一: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破题:招投标中确定“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
   
    合理低价中标,本意是帮助业主花最合理的价格购买合格的工程产品。但如今,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却变了味。几十家甚至几百家企业参与同一项目公开竞标,竞争的结果往往使“合理低价”演变为不设底线的“最低价”,甚至出现中标价格低于其成本价格的怪象。
   
    “谁最低价谁中标”,看似节省了成本,但部分企业中标后,想方设法降低成本,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分包转包给低资质甚至无资质企业,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许丽萍等代表提出,招标既要重过程,更要重结果。建议改变原来以程序监管为主的招投标监管方式,对招投标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特别是要在招投标中确定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
   
怪象二:“门外汉”随意插手工程建设
   
    破题:建立建设单位责任追究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单位虽是工程建设的“门外汉”,却凭借其掌握项目、资金的主导地位,俨然成为工程建设的指挥方,随意插手工程建设。压缩合理工期、随意调整方案、强迫施工企业违规作业,引发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连锁负面效应。
   
    对此,部分与会人员建议,应建立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政府监管体系,实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竣工备案、交付使用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建立专门针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
   
    林毓琍等委员还提到,现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普遍采取项目公司制度。房子卖完了,项目公司也随之注销,一旦发生事故并产生赔偿,最终还是由政府“埋单”。建议探索实施建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设工程质量险、股东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怪象三:监理“监而不理”、“理而无效”
   
    破题:落实“第三方”独立监控责任
   
    建设工程的监管盲区在哪?不少与会者直指“监理”这道关。
   
    目前,监理、检测、审图等鉴证类企业承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工作,作用不可替代。可来自市人大的监督显示,虽为“独立第三方”,但是一些监测单位或拿施工单位的好处,或屈从委托方“只有拿到合格报告才付检测费”的压力,监而不理、理而无效。
   
    对此,严晓俭等代表建议,政府部门要研究鉴证类企业与建设单位的责权关系,落实其独立监控责任,对达不到要求的监理公司坚决实行降级、清退。本报记者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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